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研究会。(THE NATIONAL VOCALITY AND ART INSTITUTION OF CHINA )( 缩写:NVAIC )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民族声乐艺术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教师(含群众文化);二级以上的民族声乐演员;从事民族声乐作品创作的作曲家;从事民族声乐理论研究的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弘扬中国民族音乐文化,繁荣和发展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坚持“团结、民主、开拓、奉献、科学、求实”的原则,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中国音乐学院综合楼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不同地点,举行不同规格,不同规模的民族声乐艺术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二)举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民族声乐演唱会和各种演唱比赛;

(三)在不同范围举行不同形式的声乐理论研讨会;

(四)不定期地举办由著名专家、学者授课的专业培训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本会所含的业务领域内具有的一定的影响,需取得博士学位或者高校讲师以上职称,由两位以上理事推荐,并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都可申话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有对本会领导、工作人员及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绝参加本会活动和工作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查情况属实,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休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 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 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需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经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休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休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30日研究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研究会 详细地址: 备案序号:京ICP备17047623号-1